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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:煤电联营一体化企业可用“厂用电”
2017-6-12

省经信委近日发布《煤电联营一体化企业厂用电试点实施细则》。明确提出,符合条件的煤电一体化企业,其煤矿和洗煤厂可变更用电接入方式,就近接入配套发电厂,剩余电量还可参与市场交易。

为深化煤电联营,我省对煤矿和电厂属同一主体的煤电一体化企业,其煤矿和洗煤厂的用电,允许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。据介绍,煤矿和电厂属同一主体的煤电一体化企业是指:山西境内的煤矿(含洗煤厂)和电厂同属一个主体的控股公司(或全资子公司、分公司)。实施厂用电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煤矿(含洗煤厂)与配套电厂的距离在25公里范围内,具备直接接入电厂条件;纳入试点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的煤矿和洗煤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符合有关项目建设要求。

煤电一体化企业可向所在市经信委提出试点申请。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具体试点企业。对列入试点的企业,由电网公司办理用电接入变更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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